1. 服务对象
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公墓墓园、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办理收养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 服务内容
1、对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接受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2、根据《广东省救助管理规定》,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
3、加强殡葬管理,接受殡葬改革政策咨询;对殡仪馆、火葬场、殡葬管理所、公墓等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公墓有关政策,对申请办理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上报。
4、在街道、社区居委服务点开展“星光计划”工作,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5、对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政策指导。
6、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并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换证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3. 服务程序和时限
1、对申请办理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进行审批。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证。
2、凡新办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受理民政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查,经地级市民政、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民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批。
3、申办福利机构(即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机构),由申办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申办人交齐有关文件和材料,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