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建,政府举办但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已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的文件规定,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文娱、医疗康复设备、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服务场所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者合格证明;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特殊教育教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四)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配有1名专职营养师;


(五)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七)有完善的管理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首先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七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分别向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城乡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报江门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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