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人事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颁发〈湛江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湛府[200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具有廉江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廉江市范围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凭《老人优待证》进入所有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文化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展览馆免收门票。进入各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第五条  老年人凭《老人优待证》到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惠,享受挂号、就诊、化验、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

   第六条  老年人凭《老人优待证》免费使用各公厕。

   第七条  对老年人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船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优待证》、孤寡老人凭《孤寡老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高龄老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廉江市市区内(不含镇)的公共汽车。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老人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

   第九条  孤寡五保老人凭《孤寡老人优待证》免收有线电视维护费,每人每月免收3吨水费。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代管房、托管房除外)的孤寡老年人免交租金,特困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按半价交租。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二条  百岁以上老人由市人民政府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金。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及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倡导和组织青年、学生和志愿者定期上门为孤寡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提供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从事福利事业性经营活动的老年人应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优待证》和《孤寡老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发和管理。申领《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优待证》的,凭本人户籍簿或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发;申领《孤寡老人优待证》的,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审查,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发。

《离休干部优待证》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制发和管理。离休干部凭户籍簿或离休干部证件到市老干部局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廉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廉江老年人享受敬老有关优惠待遇的通告》(廉府通[200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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