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攸办发〔2010〕12号

中共攸县县委办公室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我县老年优待工作,推动老龄事业上水平,逐步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格局,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老年人事业的意见》(株办〔200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优待范围


  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从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基本养老的长效机制,完善基本养老的救助体系,制定优待老人的具体措施,不断落实“六个老有”,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优待范围:优待服务对象为本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城乡贫困老人和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健全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1.由县民政局牵头,将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统一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做到“五保”、城镇低保应保尽保;


  2.县财政筹集资金,由县老龄办直接向全县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不含省财政负担的200元和市财政负担的100元);


  3.由县民政局向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不含百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司法保障服务


  1.坚决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县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要依法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核,优先执行;


  2.“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贫困老人和百岁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和诉讼,可以申请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免交有关费用;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四、健全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1.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统一购买(其中集中供养的由所在敬老院或光荣院统一购买);城乡低保老人和百岁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帮助其购买;


  2.县级及各乡镇卫生部门要安排相应的医疗机构为所辖的敬老院、光荣院按人员、比例提供免费的常用药品;


  3.县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全县百岁老人和敬老院、光荣院的“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做一次免费体检。


  五、建立为老年人服务平台,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1.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认真探索养老服务社会化模式,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网点和服务热线电话,建立老年人福利中心和托老所等机构,为孤寡及空巢老人、残疾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要为老年人服务网点中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人数由县民政局、老龄办核实,根据上述条件核定被服务人数,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由县财政计发到各服务网点;


  3.车站、码头、对外服务窗口都要设立老年人优先窗口,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


  4.城市公共交通要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并将过去年满70岁老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政策,放宽到65周岁办理,享受同等待遇。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从2010年9月1日起,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乘坐城区公交车免费。


  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动员各方力量,加大老年人活动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不断满足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需要;


  2.凡政府财力支持的各级各类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等收取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全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享受工本费、注册费全免;


  3.县内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园林等景点凡收取观光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全免。


  七、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长效机制,推动老年优待工作全面发展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机制。乡镇、村(社区、居委会)都要成立老龄工作机构,让基层老年人的事有人抓、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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