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严格按规定做好《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湘老龄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近期,个别地方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向全省广大老年人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未经省老龄委同意,擅自印制本地和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并公开向社会发放。这一错误作法,造成了全省老年人《优待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和管理工作的混乱。为严格按规定做好《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1、从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启用省老龄委统一设计制作的新版《优待证》,不再印制70周岁以上《优待证》(已经印制和发放的继续使用,不需更换)。《优待证》纸张均采用证券纸制作,内压“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字样的防伪水印。各地区老龄办要依法认真做好《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新版《优待证》印制厂家(湖南宏远印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省财政招标确定。为保证优待证的全省统一,请各地老龄办自行与该印制厂家商签印制协议,按规定印制优待证。严禁私自盗印或自制《优待证》。已经私自印制《优待证》的地区,要立即停止印制和发放,所印《优待证》要即时全部作废(销毁),并将详细处理情况上报省老龄办;已经发放的,要于2012年6月底前全部回收并换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新版《优待证》。


  3、2012年1月1日以后,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办必须使用湖南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对《优待证》实行网上办理发放和管理。已经使用老龄信息管理系统办证的单位,证件须联网打印,严禁手工填写。


  4、办理《优待证》时,须验证申领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申领人须交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优待证》须在持证人照片左下角加盖钢印方可有效。《优待证》号为持证人身份证号码,一人一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或转让。


  5、全省《优待证》所使用的钢印系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制作点定点制作,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钢印损毁须重新制作的,须向省老龄办申报,得到许可后按具体要求到指定点制作,不得私自定制。


  6、《优待证》原则上实行属地发放。省内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可持居住地社区(村)委会介绍信到当地县级及以上老龄办办理《优待证》。在湘定居的非湘籍老年人须凭居住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或暂住证)到当地县级及以上老龄办办理《优待证》。


  7、为严肃优待证的发放管理,凡遗失《优待证》要求补发的,须按照省老龄委《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老字〔2005〕14号)文件规定,先登报挂失后方可补发,挂失费由补证人自己承担;或由当事人提出补证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暂居地)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两级证明情况属实后,可补发。《优待证》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可视情况收回原证后予以补发。


  8、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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