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供养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和社会帮助为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开展帮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对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第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他人代为申请)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


(一)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生活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本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属实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  市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供养责任人签定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包括以下列内容:


(一)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承担的责任;


(二)供养对象享有的权利;


(三)供养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四)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


(五)供养对象无力自理期间的照料及后事处理;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以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承包地(山林)、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占用,获得的补偿金足以长期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具备劳动能力的;


(四)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并具备劳动能力的;


(五)农村五保养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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