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加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为需要社会供养的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和工作标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执业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和申办

   第五条  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选址符合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的要求。机构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房屋建筑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与养老、医疗康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五)护理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9以下,与半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5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六)有开办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运转的正常经费来源;

   (七)具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单位或法人的基本情况、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办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四)拟办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其中改扩建资金不低于50万元,新建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五)拟办机构建设规划和图纸。

   第七条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和名称预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和组织,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指导填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民政部门在收到完整、规范的《长沙市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后,到拟办机构的场地进行实地查验,提出指导意见,对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在接受审核申请30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和筹办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申办机构办理开办设置审核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筹办的书面意见;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拟开办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包括拟办养老福利机构宗旨、名称、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原则、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等内容);

   (七)与拟办福利机构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相关材料。医务人员应出具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证书,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出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证明,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要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开办后,具备开业条件的申办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到当地民政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对于符合福利机构设置标准的,在《长沙市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告知其理由并退回资料,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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