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促进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山东省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鲁民[2007]4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农村敬老院。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辖区内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


五保对象较多、具备条件的村可以举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市以上民政部门主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市名+镇街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以“应保尽保、愿进全进”为目标,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规定的分担比例统一筹集,每半年拨付到镇街财政,由镇街财政拨到敬老院帐户和分散供养人员的个人帐户;敬老院管理经费由镇街财政依据实际需求进行拨付;其他组织与个人为农村敬老院提供的供养、管理资金、捐赠资金,也应直接进入农村敬老院专门帐户。


第二章 服务对象管理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以供养和服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并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在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敬老院可以适度向社会开放,开展自费代养、托养、临时看护服务,由敬老院与代养、托养、看护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有偿供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五保对象进入农村敬老院,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农村敬老院不得向申请入住的农村五保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五保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农村敬老院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具备精神病救治、护理和传染病隔离设施、医疗救护力量的也可接收入院,但必须实行隔离护理,不得影响其他供养服务对象的生活。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服务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沙发、橱柜、电视机等家具家电,配有取暖、降温、洗澡、健身等必要的设施;


(四)保障五保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五)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妥善办理供养服务对象的丧葬事宜,由敬老院和其所在村居委会按约定处理。


(六)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敬老院每月发给供养服务对象10元以上的零花钱,满足其特殊消费需要。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规范。主要包括:


(一)膳食服务。供养服务对象的饮食应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膳食营养;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根据供养服务对象特殊需求或不同饮食习惯,可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二)护理服务。农村敬老院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对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常规护理,提倡和促进五保供养对象自我服务、相互扶助,为行走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特殊护理,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还应注意对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护理,消除其心理障碍,保持其良好心态。


(三)医疗保健服务。卫生部门要在农村敬老院设立医务室,配备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具有执业证书或经过专业培训,并配有常规器械设备和常见病药物,药品实行成本价销售;及时了解供养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应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建立供养服务对象病历档案;经常组织供养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对患病者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妥善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确诊;对患有传染病的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患大病、重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由市财政出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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