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老年公寓(或老年护理院、敬老院等,以下统称老年公寓)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投资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淄博市民办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性规范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兴办老年公寓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老年公寓是指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社会老年公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制定的业务工作标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老年公寓享受国家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老年公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申 办
第六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老年公寓,应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办事处批准通过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4万元;
(三)有与老年公寓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四)有管理制度和公寓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人兴办的社会老年公寓,必须保证其设施、设备用于社会老年福利服务事业。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筹办的社会老年公寓设置进行基本标准审查,并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能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筹办的社会老年公寓应向区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人有合法证明、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验资报告、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任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民政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对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老年公寓申办人应在取得执业证书15日内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批准后方可经营运作。
第三章 老人收托
第十二条 社会老年公寓收养对象为:身体健康、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不宜收养对象为:患有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患者。凡因隐瞒病情造成的意外或损失由家属或送养单位、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双方应当签订有关事项的协议(如:拖欠入住费以及急症治疗、意外情况处理办法等),方可入住。因交费有困难,愿将住房作抵押的,可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有关手续应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老年公寓应将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入住手续的办理以及体检、卫生、饮食、娱乐、作息、探望等有关规定制度张贴上墙,并负责向老人及家属说明。
第十五条 社会老年公寓必须建立老人入住档案,包括老人的健康程序、病患治疗、饮食习惯以及情绪变化等详尽的个人资料。保存期为老人退出公寓后一年为限。凡转入其他老年公寓的老人,其档案应随同老人转入。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保证按实有床位数5%床位,作为对国家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供服务,收费按现时的救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每位老年人有进住及退出老年公寓的自由,公寓不得借故推托或拒还押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老年公寓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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