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通知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监督和指导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规定,积极为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做贡献。

  (二)坚持服务宗旨,面向老人,尊老、敬老、爱老,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与老人建立平等、团结、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三年内无重大护理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四)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以星级为代号,划分为四个星级。一颗星表示一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低于5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二章  等级评定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等级评定以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项目考核、评分为基础,对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判。除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行为规范要求。

  (1)以人为本,尊老敬老。对老人一视同仁,不分民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贫富、亲疏。

  (2)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

  (3)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

  (4)尊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自律奉献,保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2、仪容仪表要求。

  (1)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

  (2)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

  (3)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

  3、举止姿态要求。

  (1)语言文明,主动服务,举止大方、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

  (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耐心解释,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1、院长。必须是青岛市民政局核发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填写的负责人以及民办非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

  2、部门主管。必须持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30张床位至少要有一名具备3年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工作经历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照料、护理服务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持有国家卫生、劳动、民政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4、医生和护士。在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5、养老护理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持证比例为2010年至2012年每年培训率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2012年以后全部持证上岗。

  6、其他人员。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厨房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专业厨师,五星级应有1名营养师,四星级应有1名兼职营养师。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二星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50张(含50张)以上。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建筑材料,布局合理,在建筑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导向服务牌标准正规明确清晰;

  (2)场所内环境优美,有活动场所;

  (3)机构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设、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