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本规定要求。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做好完善达标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养老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的布局规划,选择人口相对密集的居民区且交通方便、空气清新的卫生区域,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


第五条  养老机构所在环境安静、安全、清洁,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 平方米,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第六条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改扩建养老机构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七条  养老机构建筑朝向和间距要充分考虑日照要求,新建房舍尽量考虑南北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八条  每个养老机构床位数量不低于5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宜分点设置。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有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宜配备供电不低于24小时的不间断应急电源;公共场所应建有卫生设施,安装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讯设备及紧急呼叫设备。


第十条  养老机构居室要通风、明亮、整洁、安全,窗地比不低于1:9。


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 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不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与就近的综合性医院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保障老人医疗和急救需求。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


养老机构应当设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三层楼及以下建筑应设坡道。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厅室、过道、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建筑内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米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通过式走道两侧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墙面0.9 米和0.65米高处,应设置直径40-50毫米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毫米。


(三)起居室或卧室应当设封闭式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米,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米。


(五)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公共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六)养老机构用房在四层楼(含)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一部电梯。电梯厅及轿厢尺度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各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  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服务范围包括:个人卫生清洁、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知道并记录备案每位老人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以及疾病、家庭、用药治疗、精神心理等情况。


(一)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自理老人是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1.每天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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