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资兴建,重点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等日间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1年至2015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扶持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坚持“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引导投入、择优选择”的分配原则,鼓励和支持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第五条 对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和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资助政策的市、县(市、区)申报的扶持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安排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应为2011年1月1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关建设手续,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资兴建,其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结构布局达到国家住建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且产权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二)项目单位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时,应提交项目立项建设的相关文件材料、房产证明及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说明等有效证明。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社区人口1万至1.5万(不含)的,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省资助50万元。
(二)社区人口1.5万至3万(不含)的,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85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40张;省资助70万元。
(三)社区人口为3万人以上的,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50张;省资助100万元。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对省级确定资助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第九条 申请资助程序。申请补助资金,由项目产权单位填写《山东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资助申请表》(附后),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项目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和各地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资助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仅限用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三条 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和政府招投标有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资助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情况作为下年度分配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到位后,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原则上建设工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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