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的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本院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品德、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本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无偿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招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本院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菏泽市社会福利院志愿者信息登记表》。
(二)由本院专门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本院向申请人颁发“菏泽市社会福利院志愿者工作证”。志愿者工作证上标示志愿者的照片、姓名、性别等信息;本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本院志愿者编制本单位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本院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本院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为本院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社会弃婴等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营养保健和教育等服务和帮助。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生活照料、休闲娱乐、文化教育、心理咨询、医疗康复、器械维修、技能培训等。
(三)本院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本院的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本院签定服务协议书的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本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全院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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