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老龄办、县直各相关单位: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于2011年8月建立了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制度,决定从2011年1月起对持有靖安县户籍的城乡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年龄段分别发放50元至300元不等的长寿津贴。使广大老年人切实共享了靖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截止2012年6月,已有3000多名高龄老人领取了长寿津贴,共发放267.68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规范性,根据《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方案》(靖府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高龄津贴领取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龄津贴年审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高龄老人的深切关怀,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民生工程实事之一。二是在高龄津贴没有上级财政补助的情况下,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高龄津贴资金十分不易。三是为防止出现漏报、虚报、误报、晚报的情况,杜绝财政资金流失,使广大老年人更好的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参照养老金发放年检的做法,进行高龄津贴发放年审工作十分必要。
二、年审对象范围和方式方法
1、年审对象范围:持有靖安县户籍,8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所有老年人。
2、年审方式方法:按照“谁申报谁年审”的原则,即通过单位申报的由单位年审、通过村(居)委会申报的由乡镇、村(居)委年审。针对高龄老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全面进行年审:
一是针对行动自如的高龄老人,可通过张贴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老年人知晓年审工作,让老人在亲属陪同下,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居)委会或单位接受年审。
二是针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要组织村(居)、组干部和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逐一上门与老人见面,查看户口本、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办理年审手续。
三是针对不在当地居住的高龄老年人,可通过电话通知老人或家属,采取邮寄老人持有当日报纸的照片等方式进行年审。
三、明确年审的其它有关要求
1、要求已领取高龄津贴的对象100%进行年审,未参加年审的对象一律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对于死亡的,要登记具体的死亡时间,不得随意除名了事。对于新增的,按原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将名单一并填入年审台账。
2、要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穿年审全过程,了解掌握老年人是否真正领取到了高龄津贴,杜绝高龄津贴被子女或其他人领取使用的现象发生。
3、在年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年审工作台账(表样附后),经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单位年审的不需要)、公安户籍派出所分别盖章确认后,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按原方式造表,以便及时统一发放第三季度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真实、准确。
4、今后,每年7月至8月为高龄津贴发放年审时间,各乡镇、各单位要在年审和初次申报时告知广大老年朋友。
5、经过一年多的发放,仍有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计算高龄津贴,在此重申高龄津贴的计算问题:例如,某人1932年7月某日出生,7月的当月起即可以享受50元的高龄津贴;再如,某人2012年7月某日死亡,7月的当月仍可享受其年龄段对应标准的高龄津贴。
6、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年审,不得闭门造册。年审结束后,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造成资金流失的责成相关责任人员追回,并按照《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1、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年审工作台账
2、靖安县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年审汇总表
靖安县老龄办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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