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字[2008]62号
关于印发《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建新民政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敬老院 管理规程 通知
新建县民政局人秘股 2008年3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和《江西省实施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规程 。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以乡镇为主,属各乡镇政府所属单位,乡镇政府负责政策执行、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公开聘用,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为 1 : 10 。
第四条 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敬老院五保对象的生活标准,执行上级统一制定的生活标准,资金来源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敬老院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和民政部门适当补助为辅。
第七条 并设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五保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九条 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第十条 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统称 “ 院民 ” ,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工作人员管理及待遇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除院长必须专职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兼职。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
1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2 、敬老院院长应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善于管理,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
3 、农村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每年由民政局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对其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院民信任度测评制,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以上信任测评(一年两次)信任度达不到 50% 以上的,应进行调整或解聘;
4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测评票决制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 50% 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挂牌上岗,接受院民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院务实行自我管理,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本院服务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