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和涉外福利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第19号令)第八条“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二、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


2、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与否的决定;


3、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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