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第19号令)第八条“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二、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
2、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与否的决定;
3、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