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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2/3/17 19:57:17 ('互联网')


明政办〔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机构性质和落实人员编制

(一)明确机构性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敬老院,作为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由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完全提供无偿公益性服务的乡镇敬老院,经费渠道可确定为财政核拨;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有一定有偿服务收入的乡镇敬老院,经费渠道可确定为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已建成的乡镇敬老院须在竣工验收后当年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2012年前已建成且尚未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须在今年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落实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

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乡镇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分管理和服务岗位,所需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床位数、服务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岗位主要设院长、医护、会计、出纳、炊事、保管员等。

敬老院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其中乡镇(街道)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核定事业编制1名,五保对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核定事业编制2名。护理等服务人员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及生活自理程度配备,其中需全护理和半护理的五保对象与服务人员比例按照5:1的比例配备,生活能完全自理的按10:1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不核定事业编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对已投入运行的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要及时配备到位。2012年前已投入运行的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要今年内配备到位。敬老院管理人员岗位中,可拿出一定的比例,按照岗位规定的条件,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经费自给事业编制在岗在编人员中优先招聘。

二、加大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工作运转和管理经费、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提高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

(一)保障供养经费。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供养人员的救助经费。按照《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五保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对集中供养对象,可适当提高日常救助金额,其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救助金,可由敬老院统筹用于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集中供养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经费按《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解决。

(三)保障管理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办公及维修等管理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分担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属于事业编制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执行;属于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完成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人员到位后,按核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数及当地单位公用经费预算标准落实办公经费,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三、探索建立敬老院运营新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以提高敬老院床位利用率和集中供养率,充分发挥公益作用和社会效益。各县(市、区)要逐年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2012年底力争达到15%,2013年底达到20%,2014年底达到25%,到2015年底(即“十二五”末)确保达到30%。

(一)盘活敬老院资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公益性质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满足供养对象和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采用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孤儿和留守儿童养育等服务,提高供养对象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主要方式三种:

1.租赁式,即在满足五保老人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把多余的乡镇敬老院资产,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程序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用于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并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

2.承包式,即把乡镇敬老院的经营服务权,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开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开展相关服务与运营指导,监督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合营式,即把乡镇敬老院的经营服务权,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交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通过协议确认双方在某些服务管理上的职责范围,形成合作关系。并根据政府与社会经营者双方的投入比例、能力优势等分配经营服务权。

(二)发展庭院经济。鼓励敬老院利用已有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发展庭院经济,“以副补院”。鼓励五保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为敬老院开展种养业、手工制作等副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服务。庭院经济的收入,全部用于改善敬老院条件和五保对象的生活。

四、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

(一)建立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通过选举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小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成员中,五保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同时,要建立健全膳食、生产经营、文体活动、卫生、安全、护理、请销假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资金运行监管,设立专户,乡镇敬老院的所有资金来源和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敬老院供养资金、工作经费、医疗救助资金、代养收入、捐赠收入、庭院经济收入及各项支出必须分类设账、日清月结,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或私分敬老院的物资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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