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莆政办[2011]19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 敬老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法人组织,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由乡镇主办,纳入乡镇政府管理。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敬老院。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敬老院挂钩共建,结对帮扶。2012年已建成的敬老院50%以上应与爱心企业建立挂钩帮扶关系,2015年应达100%。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敬老院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供养、寄养。要多措并举,动员鼓励更多五保对象入住,2012年起五保集中供养率应不低于10%,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增加供养人数,提高入住率,2015年不低于30%。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供养对象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由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
供养对象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故被动员出院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集体活动。
第三章 供养标准
第十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集中供养所需经费实行省、市、县、乡政府分级负担,年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爱心企业挂钩和社会捐赠等不断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
第十一条 市局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对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已入住使用的敬老院进行专项补助,补助金额根据院民入住情况实行分档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职责管理
第十三条 已竣工的敬老院必须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办机关代表、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六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七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八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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