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龙岩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联办敬老院,可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成立敬老院管理委员会,由联办乡镇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负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街道)的中心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五条 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1.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自费代养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体检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入院代养的,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
3.供养对象申请进入乡镇联办敬老院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敬老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供养对象申请进入县级中心敬老院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核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供养对象的出院管理:
1.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乡镇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者,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限按上款规定执行。
3.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八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2.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三章 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10—20元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4.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乡(镇)人民政府、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一律实行火化,从简料理后事。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敬老院做好有关工作。火化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解决。
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依法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荤类食品每周至少一次以上。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
扫码加微信详细咨询太和智慧养老产品和平台服务!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