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财事[1998]228号
各县(区、市、管委会)财政局、老龄委、市直各单位:
百岁老人是一个需要特殊关怀和照顾的群体,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为全市百岁老人定期发放高龄生活补贴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位百岁老人每月发给100元的生活补贴金。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市)、肖厝管委会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部分,每年由市老龄委下拨各县老龄委。
二、百岁老人高龄生活补贴金发放工作分别由所在市、县(区、市)肖厝管委会老龄委负责。
三、高龄生活补贴金发放时间。每年分两次发放,即6月、1 2月。至时各县(区、市)、肖厝管委会老龄委应将辖区内百岁老人名单造册连同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老人健在的证明送市老龄委审核,并据以领取市财政负担的经费。1998年人员分布及经费负担情况详见附表。
四、本通知从1998年元月起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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