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2〕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增机构养老床位和日间照料床位1500张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全市村(社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建设。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做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布局,到2015年,原则上有条件的村(社区)都要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老年人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应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协会和老年学校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完善配套措施,增强服务功能,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定点和上门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单位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2.加强村级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各镇(街道)要结合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以村级敬老院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为基础,建设以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为主的养老床位,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送餐等服务。各村(社区)应统筹考虑养老设施建设,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将养老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统一规划建设。新建或改扩建的村级敬老院原则上每所占地面积3亩左右,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床位设置一般控制在30张以上,50张以内,不宜过大。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日间照料床位,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应养尽养。重点推广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日间照料床位为支撑,集老年人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和托老所(或敬老院)“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行政村。
3.加快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到2015年,市级建成1所集社会养老、孤老供养、社会救助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镇建成1所主要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院。新建或改扩建的镇级养老院原则上每所占地面积5亩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床位60张以上,并应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如卫生院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要按照全市的目标任务要求,集中建设一批养老机构,以解决养老床位供需矛盾。支持鼓励各镇利用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等,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改扩建,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一院二制”、“民办公助”等管理方式,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老人需求。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镇村敬老院在确保公益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采取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等服务,确保新建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供养对象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建立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各类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2.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对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高。
3.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大力培育我市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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