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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2/3/17 19:57:11 ('互联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2〕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增机构养老床位和日间照料床位1500张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全市村(社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建设。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做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布局,到2015年,原则上有条件的村(社区)都要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老年人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应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协会和老年学校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完善配套措施,增强服务功能,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定点和上门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单位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2.加强村级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各镇(街道)要结合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以村级敬老院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为基础,建设以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为主的养老床位,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送餐等服务。各村(社区)应统筹考虑养老设施建设,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将养老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统一规划建设。新建或改扩建的村级敬老院原则上每所占地面积3亩左右,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床位设置一般控制在30张以上,50张以内,不宜过大。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日间照料床位,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应养尽养。重点推广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日间照料床位为支撑,集老年人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和托老所(或敬老院)“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行政村。


3.加快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到2015年,市级建成1所集社会养老、孤老供养、社会救助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镇建成1所主要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院。新建或改扩建的镇级养老院原则上每所占地面积5亩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床位60张以上,并应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如卫生院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要按照全市的目标任务要求,集中建设一批养老机构,以解决养老床位供需矛盾。支持鼓励各镇利用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等,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改扩建,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一院二制”、“民办公助”等管理方式,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老人需求。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镇村敬老院在确保公益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采取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等服务,确保新建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供养对象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建立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各类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2.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对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高。


3.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大力培育我市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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