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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2022/3/17 19:57:10 ('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11〕9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贯彻意见》(泉政办〔2011〕74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经2013年6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就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老龄人口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监管到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1.6万张,到2015年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30张以上,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数50%。


  ——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机制逐步形成,建设一批“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场所建设。建立健全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场所(中心)。服务内容应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可以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重点。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150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做到设施配套完善,运行规范有序,服务保障到位,人才支撑匹配,网络覆盖健全;每年扶持50个以乡镇或村级敬老院为基础,建设具有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站),重点为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应对每个服务中心(站)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发动老年协会参与养老服务,积极开展“一访四查”和老年人互帮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每年新建20个农村老年活动中心并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每个中心给予资助8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资金由市、县、乡(镇)三级财政和市老体协负担。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2.加强公益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和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引导示范性作用。到2015年,市和县(市、区)要建成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所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要依托市及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利用农村空置校舍、企业、集体闲置房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需要保护但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场所,通过整修或改造,兴办各类民办养老机构。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逐步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质量和需求评估等制度。


  2.依法审批登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报申领《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证书》,具备执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办理。


  3.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


  4.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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