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办,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敬老院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在保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的前提下,也可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服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接收入院。

第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五保供养对象入院须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由本人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供养协议应当包括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敬老院应劝其离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接回原居住地妥善安置,实行分散供养。

(一)违反院纪院规,经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两年经三分之二以上院民民主评议为不合格院民的。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选派或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按实际供养五保对象人数1:6比例配备,实行公开招聘或选任。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热爱五保供养事业,身体健康、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体贴细致的服务。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处直至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歧视、刁难、虐待供养对象,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成立有供养对象代表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院长领导下的自我管理机构,协助和监督管理本院伙食、卫生、娱乐、学习、生产等工作。

第十二条   敬老院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保持厨房、餐厅清洁,按规定对炊具、餐具消毒,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加强对供养对象的卫生知识教育,督促供养对象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和被褥,并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加强对供养人员的教育,学习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经常组织开展适合供养对象的文体和康复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聘请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并备有常用的药品或诊疗设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做好供养对象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加强亲情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供养对象,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对入院后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隔离措施,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十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去世,其亲友愿意承担后事的由亲友承担,亲友不愿承担后事的,由敬老院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五保供养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合法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资产进出要登记、验收。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收支账目定期公开,接受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同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村组)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解除供养协议后,应当归还五保供养对象本人;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可根据实际,开展种植、饲养、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搞活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提高院民生活水平。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所需人员工资、保险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政府和乡、镇、办按1:1比例承担。区政府根据敬老院工作人员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人数核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各乡、镇、办要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确保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经验收不达标的单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