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区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对象。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乡镇(办)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敬老院建设、管理及院民生活经费由区政府按政策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安排落实,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提倡实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领(代)养人、村委会、村民组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后,实行集中供养。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与原领(代)养人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由原领(代)养人安排其生活,原入院协议停止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具体有《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学习、活动制度》等。


   3、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定敬老院服务人员,督促服务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委会成员为院长、服务人员和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组成人员一般5-7人,其中院民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五保老人多的敬老院下设生产生活、安全卫生和学习活动等管理小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服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村、组联系人和领(代)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整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六条  敬老院饮食要做到荤素搭配,膳食均衡;要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做到餐具每周消毒一次,病号餐具分离消毒保管;不吃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都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机构治疗;五保对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协议规定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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