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台政发〔2007〕40号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 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我市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到2006年末,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76.18万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57%,其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达到10.51万多人。预测到2010年,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85万人之多。广大老年人曾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重要的奉献,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予以重视和关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配套齐全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以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为宗旨,以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为目的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强规划,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将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要创新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创办养老机构,增加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总量;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国有社会福利养老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同时,各级政府要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


(二)加大力度,努力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要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在社区建设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引导,积极拓展为老服务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发、生产有利于老年人康复、益智的特殊用品。积极发展老年旅游、为老保险等服务行业,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抓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种形式。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即国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在充分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的老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倾斜。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筹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登记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在继续安排好国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的补助、贷款贴息和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养老补贴等。


(三)项目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给予核准或审批。 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般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有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闲置的房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可参照享受国办养老机构的减免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采取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民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主体实行民营。部分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对于新建、改扩建及已开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服务实体,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对各类困难老年群体的服务数量、质量、水平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经调查评估家庭经济困难和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的重点优抚对象、独居(空巢)高龄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居民,根据其生活自理状况及意愿确定养老方式,由政府提供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