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关于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市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积极探索城乡养老服务新途径,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新模式,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范畴,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要以政府公共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


(二)以人为本,创新务实。重视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比一般服务对象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三)城乡统筹,整体推进。改革传统城乡二元、救济型社会福利的模式,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受服务,加快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扩大社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农村老年群体的受惠率,整体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适度普惠,循序渐进。实现从特殊群众救济向面向城乡居民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模式转变。按照城乡老年人福利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推进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建设。


(五)完善机制,健全网络。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加强引导,积极构建为老服务网络。在加快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注重软件方面的建设,开展养老服务内容的设计、施行、服务过程的控制监督和服务结果的评估管理,保证老年人的多种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三、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的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多种养老服务方式相互补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机构床位数有较大增长,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基本覆盖,在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的养老服务需求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区社会福利院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敬老院全部改造提升为区域性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目前还没有敬老院的街道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重建任务并投入使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以星光老年之家为依托,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


(二)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对现有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改造和服务功能拓展,实现由单纯福利型机构向社会服务型机构的转型。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养老院,鼓励民间组织经营国办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村级老年公寓,使农村大量的空巢老人安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文体、卫生、康复等相关服务,满足农村老人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需求。力争到2012年,全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左右,年平均递增30%以上,民营机构养老床位数占总床位50%以上。


(三)全面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建设。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整合各种服务资源,为更多的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推进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结合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网络和求助沟通渠道,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改善软硬件设施,并提升为本区域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依法进行登记,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计划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敬老院竣工验收达到标准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新增一张床位7000元、5000元、2000元的补助。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以村、镇、街道负担为主,区财政作适当补助。对在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区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000元。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推动现有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我区的养老服务事业。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按照“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的社会化。


(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区范围内用房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补助3000元,市、区两级财政共给予每个床位补助2000元;用房租用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 50 张(含)以上,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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