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为积极应对我市日益加快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切实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10〕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通过“政府扶持、社会运作、多方参与”,采取“分期实施,逐步到位”方式,在城市社区建立起布局合理、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所需服务,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全覆盖。

二、服务对象

为户籍在百官、曹娥、东关街道下辖城市社区并常住在此的60周岁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实际情况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分为政府补助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一)对以下老年人实行政府补助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1、6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一般每人每月补助价值200元的服务券。

2、80周岁以上独居(子女在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一般每人每月补助价值100元的服务券。

3、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价值100元的服务券。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就高享受一项补助服务标准;已列入残疾人托养工程和进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对政府补助养老服务的对象核定每年进行一次,以6月30日为准;服务券每小时报酬不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并随着最低小时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二)对其他老年人实行自费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依托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服务队伍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无偿、低偿或有偿的优质服务。

  三、服务内容

在家庭赡养、子女亲属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服务。

2、医疗护理服务,提供预防保健、健康体检、康复护理、医卫咨询、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3、文化娱乐服务,提供学校教学、知识讲座、书报阅览、棋牌娱乐、休闲健身等服务。

4、精神慰藉服务,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聊天谈心、电话问候、心理咨询等服务。

5、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

6、信息平台呼叫服务,对政府补助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象,由政府为其安装“一键通”电话机1部,免收初装费,并为其支付月功能费,依托96345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救助信息呼叫服务。

四、运行机构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市级。以市老龄办为依托,负责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落实工作。

2、街道。明确分管领导,以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实施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建设、服务对象审核、服务费用结算、服务规范制定、服务质量监督评估;指导服务站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服务,实施对服务站工作的检查监督;设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热线监督电话,协调志愿者等社会为老服务组织和队伍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