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民政局
开财社〔2013〕20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0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开化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开化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资金;
(四)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五)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包括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站)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
(三)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
(四)在院“三无”、“五保”对象生活和医疗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重点使用。
(二)专项(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一)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设施建设项目等补助资金,应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按照浙政发〔2011〕101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即从2012年起,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增加1000元补助。
(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站)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养老服务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新建并已落实编制、人员、场所及经费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根据经济状况,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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