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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2/3/17 19:54:47 ('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到2011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7.2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61 %,总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发展态势。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放在与教育、医疗卫生同等重要的位置抓实抓好,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按照“两个基本”和建设“四好示范区”的要求,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城乡布局一体化、体系建设无缝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适度均等化、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市场培育、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发展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整体规划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市政府制定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优惠扶持政策,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制定实施意见,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制定落实有关政策,推进基层网络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责任和家庭义务相结合。依托政府与社会力量,加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传承“慈孝文化”,弘扬家庭尊老、爱老和赡养理念,切实承担家庭、赡养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突出重点和适度普惠相结合。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对象和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的照料护理。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市及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健全;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实现全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点,具有日托服务、爱心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实质性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


  (三)市本级建有10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2家以上,县(市)区建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公建养老机构1家以上,街道(乡镇)一般建有不低于1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1家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均需占比40%以上;全市每百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


  (四)市和县(市)区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五)市级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设立老年护理、康复专业,


逐步扩大招生比例。全面实行养老护理人员岗位培训,全市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六)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求助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一)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根据我市老年人口的分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编制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层级清晰、功能完善,适度超前、全民共享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重点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进行布局,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乡社区,推进“10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加强护养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规划,着力完善各城区养老机构布局,落实和预留好养老设施空间,使基本型、需求型和个性化养老机构合理分布,满足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家庭自助养老,5%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5%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照护养老的需求。


  (二)落实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居民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社区,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予以落实。已经用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用房要依法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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