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二)文化素质:敬老院院长必须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学历;


(三)业务素质: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五)户籍要求:具有丽水市莲都区户口。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求得各部门各单位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扶助,不断改进工作。


(八)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管委会成员及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九)经常走访寄养人员,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度晚年。


(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2.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敬老院的预决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三)分科目独立建帐,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及时公布,每月定期向院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季核实帐目确保账证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四)负责办理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六)兼做仓库保管员管理仓库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并兼管食堂账务。


3.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如亲人。


(二)协助当地卫生院做好供养人员定期体检、防疫等工作。如发现供养人员患病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协助做好病号护理工作。并建立供养人员病历档案资料。


(三)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劝导供养人员安心居住,以院为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倡导自强、自爱、自信、乐观、豁达的生活观。并做好每天护理日记和供养人员每周谈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