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决定在全市实施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富阳市大社保信息服务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按原各类人员待遇发放渠道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筹措,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其中的30元每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其余部分资金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的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