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扬中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扬政发[2009]86号)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全覆盖,使广大城乡老年居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15年以上、现户籍在本市且居住在本市;


2、年满60周岁;


3、没有稳定社会保障待遇;


4、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养老补贴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享受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或者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人员;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定期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3.由企事业单位发放定期生活费及按月享受企事业单位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定期享受政府补贴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


5.享受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红色群众生活费人员;


6.享受政府补贴的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


7.根据《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扬政发[2009]23号),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一次性领取费用的人员。


以上各类人员包括外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单位发放待遇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因残疾、患精神病及其他疾病确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人员可照顾享受养老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信息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财政局负责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费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老年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老年居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审核工作。


第五条 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50元养老补贴。今后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由市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分担,市财政承担70%,镇(区)财政承担30%。


第七条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申报登记;村、社区审核、汇总相关材料后到当地公安派出机构进行户籍认定并在辖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镇(区)劳动保障服务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统一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确认后,从确认次月起,委托银行暂按季发放养老补贴。


第九条 享受养老补贴的老年居民,因户籍、居住地迁移或者死亡、失踪等原因不再符合领取养老补贴条件的,各村、社区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十条  享受养老补贴的老年居民,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发放养老补贴。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回冒领的养老补贴,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应用解释,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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