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2010年4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是全省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之一,从1990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9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29.58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6%,老年人口数量居全省前列。目前我市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高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21.5%左右。人口老龄化加速、高龄化加剧、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对我市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保障、权益维护、优待服务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的老龄事业发展,与社会老龄化趋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对老龄事业投入不足,城乡、地区之间养老保障水平差距较大,老龄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对老龄工作重视不够。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老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有效解决老年人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对于扩大国内需求、增加就业岗位、推动服务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等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拓宽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具有盐城特色的养老制度,推动老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


二、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完善老年人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到2012年,以县为单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与足额发放工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开展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积极推行养老补贴制度,为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制定)。从2010年起,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0%以上,门诊补偿率达到30%以上。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长效发放机制。继续做好《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工作,落实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我市的公园、旅游景点和博物馆、纪念馆、文化宫(馆)、科技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70周岁以上为黄色、60至69周岁为绿色,全省统一规定)免费进入我市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全部公交线路的公交车,60—69周岁老年人票价享受50%优惠;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外地来盐的老年人,同等享受上述优待待遇。全市各级医院对70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收门诊挂号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减半收取床位费。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户籍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县级医院组织医务人员每年免费进行一次登门健康检查。完善“尊老金”制度,对城乡百岁(含10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年敬老日期间分别发给每人不低于300元慰问金,各地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扩大发放年龄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农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咨等任务。


(三)完善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各地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实行分类施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发20%的低保金。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优先纳入临时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范围。加大对困难老年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居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对纯老年人户的房屋搬迁安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制度。加强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全市老年病防治中心,并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针对老年病共性致病因素,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普查、主动介入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进一步扶持老年病医院建设,鼓励民营医院加强老年病康复专科建设。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不具备设立医务室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与紧邻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医疗定点服务合同。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J每个街道(镇)应有一所政府主办的社会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推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开展电话约诊、家庭病床、上门服务、方便就医等项目。在全市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建设,至2012年,城市、农村老年人建档率分别达到90%和60%。每两年为老年人做一次健康检查,实行不问断的健康管理。


三、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今后3年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平均增长10%以上,到2012年确保全市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2015年达到3.4张,2020年达到4张以上,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多层次养老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六)加快推进居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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