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苏价工﹝2007﹞421号


各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精神,为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经研究,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价格一律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特此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