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对高龄老年人的关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尊老金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尊老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金发放标准为: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下同)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尊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一)9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支出渠道: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自筹;崇安区、南长区和北塘区按市、区两级财政5:5的比例承担;滨湖区按市、区两级财政3:7的比例承担。


(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支出渠道: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和惠山区由当地政府自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和新区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老龄办〉)是尊老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市(县)区财政局是尊老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尊老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社居(村)委提出领取尊老金的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居(村)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条件等进行初审,填写《无锡市领取尊老金审批报告表》(样本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


(三)街道办事处(镇)应对社居(村)委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


(四)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对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尊老金的核拨


(一)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于每年9月份对下年度尊老金发放的人数和所需发放资金进行统计,填写《无锡市尊老金核拨审批表》(样本见附件二),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老龄办)。


(二)市民政局(老龄办)对相关区的尊老金发放的人数、金额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尊老金分担比例确定市级承担金额,每半年支付一次。


(三)市(县)区财政局对本级尊老金所需承担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月拨付资金。


第八条  尊老金的发放由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组织实施。尊老金应按月发放。新增对象在申请批准的当月享受;人户分离的,需每半年向户口所在地社居(村)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发放对象死亡的,应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尊老金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市(县)区、街道(镇)、社区(村)要严格发放手续,对发放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尊老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尊老金属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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