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及《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8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经本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执业,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区财政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遵循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扶持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金由市财政承担,区财政按不少于20%的比例予以配套。对江阴市、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鼓励。


第七条 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办的规模给予资金资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指定用于为老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本办法施行后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认定的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数情况,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额度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视情确定。


(三)采用国家、集体、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资方式所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按社会力量投资床位比例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八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查评定。


第九条 申请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床位数的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5.1.1中关于老人居室使用面积的有关要求(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有老人活动室、康复室和健身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财务制度健全,票据规范;


(五)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开业满6个月以上;


(六)承诺养老福利设施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不改变养老福利服务性质。


第十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资金资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一);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机构先期投入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基建、装修、设施设备配置等);


(六)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期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要求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期由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对区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核定资助床位数。


经审核同意的,按核定资助床位数确定市级资助金额,并核拨至所在区财政局,所在区财政局应当将市资助资金和区配套资金一次性划拨给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审核不予同意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对同意给予资金资助的,由区民政局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享受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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