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市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照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宿政发[199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和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促进了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照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包括部队),发给市老龄委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待照顾。

二、城乡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五保”供养或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实行集中供养,并使他们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70岁以上生活特困老年人救济标准应高于其他特困对象的救济标准。

三、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凡9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百岁以上老年人住院,免收住院床位费。各乡(镇)医院每年义务给9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一次。

四、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剧场、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场)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进入收费公共厕所一律免费。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

五、老年人乘车(船)予以优先。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客运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船)室、车(船)上应设置老人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六、单身或全部由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成的家庭,安装电话和有线电视予以优先,并给予优惠,安装非营业性住宅电话和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30%;老年人集中的单位,如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干部活动中心等,安装非营业性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30%,并优先安装。

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负担,市直属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县(区)以下的由县(区)财政负担。

八、浴室等各类服务行业,都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九、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有关部门要把《老年法》列入“三五”普法内容,把宣传贯彻《老年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积极开展评比模范敬老户、尊敬老年人好儿女、向老年人“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使全社会尊老敬老蔚然成风。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73号)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年人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对老年人社会优待照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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