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苏府[2011]195号),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城乡一体、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跨越。到2015年,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区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享受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自助式养老;6%的老年人享受由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组织提供的互助式养老;4%的老年人享受由养老机构提供的集中式养老。在更高层次上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主体、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协调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原则,到2015年,全区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床位总数达到3440张。其中,具有护理性质的养老床位占总床位数30%以上。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总床位50%以上。

1.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改扩建区社会福利中心,总床位数达到400张以上;新建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以介护或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公办护理院,重点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各中心镇建有1 所 200 张床位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

2.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多种类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3.拓展城乡养老机构功能。改善现有敬老院、区社会福利中心基础设施,在做好“三无”和“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向村(社区)开展延伸服务,使养老机构为周边居家老人,特别是失能、空巢老人提供短期居住、日间照护、配餐助餐、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让更多的村(社区)老年人共享机构的优质资源。

(二)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到2015年,在全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所有镇(街道、区)和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人数在1万人以上)全部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城乡社区建有助餐点35家,覆盖面达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覆盖面达50%以上。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

1.加快设施建设。完成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建设任务。日间照料中心配备20张以上的休息床位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助餐点提供老年人就餐和送餐服务。

2.完善服务组织。区成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指导中心;各镇(街道、区)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管理中心;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

3.健全医疗服务。区人民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病区。建立就近、便捷、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

(三)提升为老服务质量。到2015年,完成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负责人的轮训;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1.实行岗位免费培训。根据苏州市“5332”培训工程,到2015年,全区免费培训200名初级、20名中级、1-2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

2.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3.设立养老服务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区财政给予相应的特岗补贴。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苏州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结合相城实际,将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等建设项目逐一落实到各个镇(街道、区)、村(社区),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任务。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合理用地需求。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同时要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利用闲置房屋开办养老机构,必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并在经民政部门同意和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许可材料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应用地手续。经区民政、卫生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消防部门予以审查批准。

(三)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继续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以上建设补贴由原分三年拨付调整为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给付。以上建设经费补贴由区财政列支。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将原每张介助、介护床位月运行补贴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20元、200元。运营补助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健全医疗服务政策。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护理院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及时给予医保定点。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度,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实现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

(五)增加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设施补贴。凡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不论公办或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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