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3-17



苏政办发[2011]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1.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2.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二)加快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


  3.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


  4.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5.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6.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


  7.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老龄办)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


  8.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及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9.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10.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分别培训20000名初级、2000名中级、20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老龄办)


  (六)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


  11.研究出台我省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江苏特点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法制办、老龄办)


  1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工商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老龄办)

二、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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