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待证》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宿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负责监管并委托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老龄办”)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老龄办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常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当地老龄办登记办证。


       县(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县、区老龄办登记办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宿城区老龄办登记办证。


       第四条  办理《优待证》需老年人交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2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第五条  每年办理《优待证》四次,每季度一次(包括首次申领、换发、更正和遗失补领)。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于当季度第一个月1-30日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次办理。已办理登记的老年人,于当季度最后一个月20-30日,凭《优待证》待领凭证到登记点领证。


       第六条  县、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当季度第二个月初最短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将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县、区老龄办。


       第七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办证单位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其他证件不能当作《优待证》使用。


  第九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条  每年底市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老龄办的办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违反本规定乱收办证费用的现象。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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