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敬老院:
你院《关于正式核定开发区敬老院老人寄养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
鉴于我局《关于南通开发区敬老院老人寄养收费的通知》(通价开[2008]171号)中明确的老人寄养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满,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依照补偿寄养服务成本、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原则,同时考虑寄养老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承受能力,经成本监审、现场考察和定调价委员会讨论,现就你院老人寄养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床位费
1.居住双人间的床位费基准价600元/人?月,可上、下浮动15%。
2.超过或低于双人居住条件的床位费,由你院根据行业服务标准与寄养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服务费
1.三级寄养服务(为自理老人):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者,寄养服务费100元/人?月。
2.二级寄养服务(为介助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差者,寄养服务费200元/人?月。
3.一级寄养服务(为介护老人):有慢性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者,寄养服务费面议。
三、有关寄养服务内容、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执行。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希望加强管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