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江宁政办发[2005]17号文件附件)和市财政局、民政局《南京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管理办法》,规范区级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敬老院建设总体目标是从2005年起分三年集中供养率超过70%;按照市局要求,确定每年新增床位数。


从2005年起,全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10%执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150%执行。


2005年全区所有五保对象必须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区级补助资金的来源  


1、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


3、其他。


三、区级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敬老院补助资金


1、标准  


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2005年每新增一个床位市级补助标准为2800元; 区级补助标准为5000元。新增床位也指新增加的供养人数(不含自费寄养人数)。各镇、街道要严格按当年区下达的新增计划安排,其超出部分由镇、街道自行负责。


2、补助办法


区财政局根据敬老院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


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原补助标准部分由镇、街道负担;增加的补助标准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对丹阳、周岗和横溪镇降低其镇级资金负担比例20%。生活补助金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春节前)分两次通过信用社进行划拨。


(三)、医疗补助金


五保对象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市、区财按5:5比例负担。在此基础上,对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财政按照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含区补个人缴费部分)标准,设立专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五保对象合作医疗救助。


四、管理监督


市、区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镇(街道)民政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五保资金的支出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五保资金的,一经查出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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