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江宁政办发[2005]17号文件附件)和市财政局、民政局《南京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管理办法》,规范区级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敬老院建设总体目标是从2005年起分三年集中供养率超过70%;按照市局要求,确定每年新增床位数。
从2005年起,全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10%执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150%执行。
2005年全区所有五保对象必须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区级补助资金的来源
1、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
3、其他。
三、区级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敬老院补助资金
1、标准
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2005年每新增一个床位市级补助标准为2800元; 区级补助标准为5000元。新增床位也指新增加的供养人数(不含自费寄养人数)。各镇、街道要严格按当年区下达的新增计划安排,其超出部分由镇、街道自行负责。
2、补助办法
区财政局根据敬老院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
五保对象生活补助金原补助标准部分由镇、街道负担;增加的补助标准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对丹阳、周岗和横溪镇降低其镇级资金负担比例20%。生活补助金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春节前)分两次通过信用社进行划拨。
(三)、医疗补助金
五保对象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市、区财按5:5比例负担。在此基础上,对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财政按照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含区补个人缴费部分)标准,设立专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五保对象合作医疗救助。
四、管理监督
市、区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镇(街道)民政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五保资金的支出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五保资金的,一经查出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