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民办老年福利机构开办连锁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宁民民[2009]139号 2009年6月26日发布施行)




各区县民政局:


为做大做强南京养老事业,实现我市“老有颐养”目标,鼓励有实力、有能力的南京老年福利机构在全市范围进行规模化、体系化、跨区县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精神和市局 “三助三解”主题实践活动(即:助特困群体解生活之难、助基层社区解负担之重、助福利机构解养老之忧),为南京老年人福利机构办实事、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跨区发展难题,根据民政部1999年《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第19号文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及撤销”的规定,结合我市老年福利机构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京市民办老年福利机构开办连锁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民办老年福利机构可以跨区(县)设立连锁分支机构。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含区县)的民办老年福利机构,连续三年年检、审计合格,即可跨区(县)设立连锁机构。连锁机构在属地管理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须经登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在本区(县)范围内或是其它区(县)设立连锁机构,无须再行登记注册,但须报分支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连锁机构在所驻区(县)内的管理原则不变,仍须领取分支机构批准设置证书、消防合格证及卫生许可证等。

二、 跨区老年福利机构冠名问题的相关规定。原在区(县)设立的老年福利机构名称中含有“XX区(县)”的,名称中可不冠名“区县”字样。需要做名称变更的,可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再到市民政局民管处进行核名。例如:“南京市鼓楼区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可在鼓楼区民政局申请变更为“南京市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为避免名称重复,变更前须到市民政局民管处进行核名,经核名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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