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1999)
发布时间: 2022-03-17


1999年3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华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政府[1998]7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60岁(周岁,下同)以上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1998]73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二、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就诊免收挂号费,住院的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手术费和床位费减30%。城镇70岁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其保障金发放标准提高10%。


   三、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申请安装电话,初装费优惠40%,并免费安装密码卡。申请安装有线电视优惠50%。


   四、非营业性的体育场、馆,免费为老年体协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比赛活动提供服务。


   五、免收老年大学社会办学基金。


   六、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长寿补贴费100元,资金由市财政解决。90岁至99岁老年人的长寿补贴费标准由各区、县确定,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七、市老龄委负责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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