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2001年10月18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苏民福[2000]7号、苏民福[2000]20号、苏民福[2000]21号、苏民福[2001)17号、苏民福[2001]18号五个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认真贯彻好上    述文件,切实加强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县民政局要组织机关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有关文件,准确领会和全面掌握社会福利机构行业标准、行业管理运    作步骤和服务规范,为开展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规范行业管理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二、各区县民政局要组织对本区县现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人员、运营情况等及各种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合理、深化改革的原则,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层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类别等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服务需求为目的,编制社会福利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提供依据,防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保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三、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厅《实施细则》,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机构,都要进行设置审批,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全市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审核发证工作要在明年上半年至2002年7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持有的《社会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核和民政局负责,区县级及其以下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县民政局负责,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其中100张以上的报市民政局核准),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台商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由省民政厅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各区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规定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要限期整顿,整顿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撤销。对其中严重危及收寄养人安全和严重侵害收寄养人员权益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符合条件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颁发《社会福利设置批准证书》。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单位,要确定登记注册类型,指导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市和区县行政区域代码为:


   南京市:3201000****    玄武区:3201001****


   白下区:3201002****    秦淮区:3201003****


   建邺区:3201004****    鼓楼区:3201005****


   下关区:3201006****    雨花台区:3201007****


   大厂区:3201008****    浦口区:3201009****


   栖霞区:3201010****    江宁区:3201011 ****


   六合县:3201012****    江浦县:3201013****


   溧水县:3201014****    高淳县:3201015****


   四、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范围、宗旨和服务、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是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各区县民政局要宣传贯彻好《规范》,在进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规范管理时要以《规范》为基本依据,使《规范》逐步成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各类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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