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服务规范化管理,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项目为: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康娱费、空调费、日杂费、电话费、医药费、伙食费、特殊材料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规定申报收费标准,其床位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第五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等级标准,根据设备设施、环境、服务内容、机构所处的地理位置等综合情况确定,具体分为四个收费等级(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和一级、二级机构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一级、二级机构由所在地区、县物价初审),送财政、民政部门备案;三级、四级由区、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同时送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民政部门批准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均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的收费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应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政府投资举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第九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均应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收费前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各机构必须在收费场所公示经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审批的收费公示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服务,要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未按协议提供服务项目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其它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等级标准

附件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护理要求

附件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

附件4 南京市老年人福利机构床位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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