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06〕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老年人经济供养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6.8%,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发展,城乡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1万多名特困老年人纳入“低保”生活补助范围,22万多名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得到保障。全省养老床位达11万张以上,五保集中供养率达4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0.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达85.5%,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推行,老年人医疗得到进一步保障。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超过老年人总数的5%。通过实施“星光计划”,改善了社区老年活动场所。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敬老、养老、助老良好风尚已经形成。

  我省老龄工作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养老设施和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老年人需求之间的供需矛盾仍较突出;养老保障制度和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老龄事业投入不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养老保障水平差距较大。

  (二)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省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快。2006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1151.7万,占户籍人口的15.74%,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160万,占老年人口的14%。预计201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将超过1260万人,占总人口16%以上,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超过190万,占老年人口15%。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将更加深刻。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比例高,增速快,高龄多,社会养老负担将进一步加重。农村老龄问题加剧,农村老年人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突出。“四二一”代际结构趋势背景下,对养老设施和社会照护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劳动力的转移,老年人社会照护需求日益增大。随着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人们生活观念及人际关系的变化,维护老年人权益任务更加艰巨。“十一五”时期,既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直接关系到江苏和谐社会建设和“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实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战略目标,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省老龄事业发展以实现老年人经济、医疗、服务保障为重点,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发展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通过政府扶持、市场推动、社会化服务的运作机制,推进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年社会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营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是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坚持老龄事业社会化发展方向,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发挥地区优势,因地制宜推进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养老保障

  1.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广泛覆盖、水平适当、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增加机制,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以制度规范为基础,由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社会资本参与,适应当地区域特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协调的衔接办法。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城乡社会保障并轨。全面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3.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4.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

  5.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6.在农村继续推行签订赡养协议书或责任书,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二)完善医疗保障

  1.完善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有所倾斜,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各地惠民医院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提供服务。

  2.改善老年人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设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方便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价廉、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积极为老年病人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