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7


(宁民规[2009]1号   2009年9月7日发布施行)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宁民福[2006]291号、宁财社[2006]961号)下发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现对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资助范围:


1、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资助范围;


2、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资助范围;


3、合居型老人居室,超过6张的,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资助范围(实际平均每床面积仍应大于5平方米)。


二、资助要件:


1、老年人活动室、康复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1平方米。


2、老年人活动室活动器具不得低于5种,不得少于10件。


3、老年人康复室活动器具不得低于5件,总价值不得低于3000元。


三、资助程序:


1、新建福利机构,应提供项目建设有关立项证明、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手续等资料,否则视同改扩建。


2、租用社会房屋改扩建为福利机构的,其房屋租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5年。


3、福利机构投入运营,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方可申请第一笔资助资金(总补助金额的50%):


  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20%;


  100张至200张床位,入住率达15%;


  20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10%。


4、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且老年人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方可申请第二笔资助资金(总补助金额的50%):


  100张床位以下,半年平均入住率达35%;


  100张至200张床位,半年平均入住率达25%;


  200张床位以上,半年平均入住率达15%。


5、在政府资助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停办接受资助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法人或个人,3年内取消其在南京市范围内的申办资格。


上述补充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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