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推进上海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大都市地位相协调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的精神,现提出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本市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市在1979年就已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条件也亟待改善。长期以来,本市社会福利基本由国家和集体包办,普遍存在资金紧、机构少、设备设施简陋、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关心群众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需要。


二、明确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结合上海的实际,倡导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方向。加快建立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发展,覆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自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社会化发展要求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实现本市的社会福利社会化。


(二)具体目标


到2005年,在本市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成覆盖全市的市、区(县)、街道社区的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和以日托护理服务和上门护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


1、完善机构网络。到2002年,各区县均应建有一所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院,并成为示范、指导、培训的中心;各街道(乡镇)均有一所养老机构,使之成为社区老人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依托;每年新增加床位不低于2500张。至2005年,养老床位不少于4万张,约占本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6%;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40%左右。


2、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普遍为居家老人开展日托和上门护理服务。到2005年,每个街道设有一个以上为居家老人提供日托和上门护理服务的机构。


3、根据社会需求,建立面向残疾儿童、精神病人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对社会力量开办的福利机构,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支持,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鼓励社会各界自愿对孤儿、孤老等对象收养、寄养、助养、助学、助医。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首先要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等特困群体的需求,还要向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开放,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除接收住养对象外,还要不断拓展机构的服务功能,向居家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日托、上门照料等多种服务。


四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加快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形成社会福利机构的良性循环。


五是实行专业服务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相结合。对所有管理和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实行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不断提高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福利服务队伍。倡导建立“劳动储蓄”形式。


三、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的发展,作为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当地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把新建或改扩建养老福利设施列为政府为民的实事项目,并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