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07]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基本原则
1.养老方式多样化。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服务对象公众化。以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为重点,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宗旨,开展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多种服务项目,以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等形式,满足不同层次的老年人服务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全面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4.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扶持、资助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提高家庭保障能力的同时,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逐步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1.到2010年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20‰以上,其中市区不低于22‰。
2.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实现城乡网络化,全市街道(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3.通过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使全体老年人的养老得到有效保障,使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受到优惠照顾,逐步达到养老机构标准化、养老管理规范化、养老服务人性化的要求。
二、扶持资助政策
(三)政府扶持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116号)的各项规定,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予以扶持,切实履行职能,将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四)政府资助政策
政府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按建设水平和入住老人情况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启动补贴和运行补贴,对困难和特殊老年人给予补贴或援助服务。市区的补贴标准如下:
1.机构养老
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床位、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综合型服务,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机构,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院、托老所、敬老院以及老年福利院、福利中心等。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定,确认为一、二、三等级的,分别按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各养老福利机构(不包括由政府供养五保、三无对象的床位)达到养老机构基本要求,按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实有老人数,根据自理,介助、介护等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40元、60元、80元的运行补贴。
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属介护对象,并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百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
2.居家养老管理系统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是指以“街道(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为组织形式,对居家生活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训练、精神慰籍等服务内容,以有偿、低偿、无偿等形式,对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
对已建立的街道(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启动补贴。
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的,按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数,给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每年每户100元的运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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